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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因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免于处罚!
发布时间:2022-01-26浏览次数:485
近日,环保工程师公众号发表的《篡改、伪造出水监测数据,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被判刑6个月!》一文中,有同行小伙伴对于处罚结果有异议,为什么只处罚副厂长监测做假,而对污水处理厂的超标问题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其实,这个问题牵扯到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处罚(见下文处罚书)!我们也欣喜的看到,随着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发布,越来越多的地方环保执法部门对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的处罚,也越来越符合正常的思维了!


因进水导致的出水超标,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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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仁化)不罚字﹝2021﹞1号

本单位于2021年4月12日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涉嫌更改在线设备进样方式,将COD、氨氮、总氮、总磷在线设备中的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了标样管进样,干扰在线设备监测,形成虚假数据。氨氮指标外排污水超标,浓度为63.3毫克每升,执行标准为8毫克每升,超标6.9倍。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2021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2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韶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韶环[2021]27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2021年4月12日、4月1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审批表、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相片、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擅自变更在线参数,将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导致在线分析仪内的数据实际是人为操作的样品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的污染环境罪。我局已立案并移送公安,仁化县公安局已进行立案侦查。


对超标排放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你公司氨氮进水浓度设计上限为40mg/L,并与仁化县政府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我局监测站2021年4月12日对企业进水口取样检测,氨氮浓度为116mg/L。公司在发现进水异常时立即报告仁化县丹霞旅游经济开放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工作微信群提供氨氮进水检测数据,在我局检查出出水超标后,根据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并对企业废水依法应急处置,对周边暂未发现环境风险。鉴于你公司排放超标是因为进水浓度超过企业设计处理浓度范围,且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进行应急处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我国城镇(园区)污水处理事业蓬勃发展,为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推动各方履职尽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各方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一)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推动落实管网收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关工作。推动各地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将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的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

(二)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对入驻企业较少,主要产生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园区,园区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工业污水排放量较小的园区,可依托园区的企业治污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三同时”原则(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分期建设、分组运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等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情况,推动监测结果与运营单位实时共享。指导纳管企业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立标识牌、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指导监督纳管企业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四)督促运营单位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强化对运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有关运营维护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方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和委托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并督促严格履行。通过政府管理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方式,明确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污水处理费、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一)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各地要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等需要,依法依规明确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严,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过于宽松,无法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绿化、农灌等用途的,可根据用途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管控要求,并达到相应污水再生利用标准。相关管控要求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严格执行。水生态环境改善任务较重、生态用水缺乏的地区,可指导各地通过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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